(2016)鲁13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杨海涛、蔡会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杨海涛,蔡会会,杨玉东,杨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曾用名李秀芹),居民。被执行人杨海涛。被执行人蔡会会。被执行人杨玉东。被执行人杨坤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蔡会会提供出位于兰山区金悦华都2号楼××室登记在杨昆仑名下的房产一套,系本人与杨海涛共有,并书面同意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海涛、蔡会会共同所有登记在杨坤伦名下的位于金悦华都2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