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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铁蛋与谢明武、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蛋,谢明武,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李铁蛋,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谢明武,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个体,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法定代表人孔凡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410295.96元,违约金61544元,租赁物赔偿款2589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5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764元,合计746149.96元,已执行477761元,下剩268388.9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在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在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的工程款268388.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