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军,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大煤矿东侧。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永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号130283000009550。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9号。法定代表人许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岳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沈阳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