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文国、吴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文国,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组织机构代码:X2083545-1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文国,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吴红,女,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文国、吴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文国、吴红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梁文国、吴红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红名下的分别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泸州市纳溪区春江路xx号x号房屋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