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金秀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秀,长沙市望城区,长沙市望城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秀。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危彦波。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任柱梁。申请执行人张金秀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二十二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7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