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69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