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殷照兰、殷兆香、殷照娥诉殷丰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殷某二,殷某三,殷某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163号原告:殷某原告:殷某二原告:殷某三被告:殷某四原告殷某、殷某二、殷某三与被告殷某四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某、殷某二、殷某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