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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更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范付山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162号罪犯范付山,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付山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邢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付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范付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付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6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范付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付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敬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