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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子龙与被告李银华、曾媛、林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龙,李银华,曾媛,林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498-1号原告李子龙,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李超湘,岳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银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曾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林向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原告李子龙与被告李银华、曾媛、林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李银华、曾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被告林向阳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仅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银华名下预告登记证号为xx号的房产一套。案外人何江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车辆识别号为xx的小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银华名下预告登记证号为xx号的房产产权。二、冻结担保人何江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车辆识别号为xx的小车产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