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行审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长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长庆,路代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2行审186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李长庆,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路代巧,女,1978年5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404号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404号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531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404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3404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史永均人民陪审员 黄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