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朱俊红与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红,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986号原告:朱俊红,女,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开明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俊红诉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美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俊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希和、被告永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昭、檀小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俊红诉称:朱俊红于2008年3月1日入职永恒公司,从事组装制造工一职,双方先后四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18年2月28日止,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制。在朱俊红工作期间,永恒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及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另外,永恒公司拖欠其2015年9月份半个月工资2700元。鉴于公司上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朱俊红被迫于2015年10月2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就经济补偿及其他劳动争议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朱俊红于2016年3月向怀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永恒公司在应诉期间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016年4月29日怀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托员对本起劳动争议进行了裁决,朱俊红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200元,并加付赔偿金432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办自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保险。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朱俊红关于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其起诉;对朱俊红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另行判决(已另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俊红关于要求被告安徽永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诉讼请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美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储红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