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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李如东,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现住包头市。上诉人路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如东、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路某某系初婚,张某某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路某某称自己在2015年8月份曾怀孕,但后来因张某某的暴力行为导致流产。路某某提供2015年8月24日包钢三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原件一份、2015年8月28日包钢三医院诊断书原件及收据原件一组,用于证明因为张某某家暴,导致路某某流产的事实。张某某不认可该组证据,报告单上的姓名系卢心如,与本案无关。路某某称自己的曾用名系卢心如,去医院是张某某帮忙挂号的,当时说名字的时候说的卢心如,提供包头市光辉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路某某曾用名确系路心如。张某某称原告以前的确叫卢心如,不知原告叫路某某。张某某代理人认���即使曾用名是路心如,也与报告单上的卢心如不一致,而且8月24日的诊断报告上早孕打的是问号,不能证明是怀孕,8月28日的报告单也不能证明是流产。路某某提供2015年8月17日包头市第四医院发光检疫报告单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路某某当时确实怀孕的事实。张某某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该证据,该份证据没有任何检查人员的签字,也没有医院公章,而且也没有明确确诊是怀孕。路某某提供一心大药房出具的处方笺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路某某在流产后身体虚弱,一直在口服中药的事实。张某某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称该证据系2016年1月份的处方单,开的药亦是中药西药。路某某还提供一份2015年9月份至11月份的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张某某在路某某流产身体虚弱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对路某某不闻不问,没有进尽丈夫义务,还用短信威胁路某某的事实。张某某对该份证明���予认可。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称无夫妻共同动产、共同住房。再查明,张某某向法院提交调取路某某银行存款申请书,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路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路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号为×××的10000元存款;有卡号为×××的81.94元存款;有卡号为×××的5.91元存款。路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10000元系路某某母亲在婚前给予路某某的个人财产。张某某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10000元存款的转入日期是2015年3月16日,证明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两张卡余额不多,张某某放弃分割。另外,张某某称有债务,当时结婚时给路某某50000元彩礼,价值12800元的戒指项链等首饰,都是张某某父亲借的钱。路某某称的确给了50000元彩礼,戒指项链具体金额路某某不清楚,好像是10000多元,但戒指项链路某某在流产后在外面租房住已经���卖花完了。路某某代理人认为戒指项链应视为对路某某的赠与,而彩礼钱在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花销完毕,路某某没有返还义务。原审法院认为,路某某起诉离婚,张某某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应予解除。路某某称因张某某的家暴导致流产所提供的证据效力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路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0000元,该存款系婚后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合理分割。戒指项链具体价值张某某举证不足,路某某称已经变卖,且根据民俗,应视为对路某某的赠与,对张某某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婚史较短,2015年3月份领证,2015年9月份已经分居生活,彩礼款50000元路某某适当返还较为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路某某给付被告张某某其名下存款10000元的一半即5000元;三、原告路某某返还被告张某某彩礼款2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宣判后,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路某某不返还彩礼款。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结婚后怀孕流产,又不能得到被上诉人的照顾,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应该返还彩礼款。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的父母为了给被上诉人结婚,全家举债,凑够了5万元的彩礼款,加之给上诉人购买首饰又借钱1万多,至今尚未还清。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审法院综合全案判决上诉人路某某返还被上诉人张某某彩礼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路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文革审 判 员  李 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