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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与闫森林、李奎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闫森林,李奎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负责人:刘亘,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闫森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闫城西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李奎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程城西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森林、李奎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生活困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