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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存功、高敏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存功,高敏娥,马存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90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磊,该社职工。被告马存功。被告高敏娥。被告马存银。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存功、高敏娥、马存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