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存功、高敏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存功,高敏娥,马存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90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磊,该社职工。被告马存功。被告高敏娥。被告马存银。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存功、高敏娥、马存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