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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连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分公司、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连成,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分公司,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29号申请人肖连成,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住富锦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分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负责人王忠良,总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董事长。申请人肖连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分公司、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150000.00元,故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借据一份,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欧韵豪居小区2#楼6单元603室71.36㎡住宅楼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远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欧韵豪居小区2#楼6单元603室71.36㎡住宅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闫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