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方永明与谷建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明,谷建生,高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906号原告方永明,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建生,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明与被告谷建生、高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永明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由原告方永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巧英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