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方永明与谷建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明,谷建生,高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906号原告方永明,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建生,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明与被告谷建生、高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永明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由原告方永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巧英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