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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林雅申请崔世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雅,河南通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崔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470号申请人吴林雅,住所地浙江省柯桥区。被执行人河南通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书义。被执行人崔世红,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林雅与被执行人河南通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崔世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0295号2015年郑民三终字第152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通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崔世红在银行的存款1856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