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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金华市顺驰工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金华市顺驰工具厂,金华市玮峰纸箱厂,庄建兵,庄爱华,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异17号案外人郑建,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住所地金华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与金山大道交叉口金山华庭1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晨丰。被执行人金华市顺驰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仁村。投资人庄建兵。被执行人金华市玮峰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街开发区。投资人郑峰。被执行人庄建兵,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庄爱华,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郑峰,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与被告金华市顺驰工具厂、金华市玮峰纸箱厂、庄建兵、庄爱华、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郑峰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街村的房产。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郑建以郑峰已将房产转让于已为由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郑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郑建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