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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得民与张明珍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得民,张明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00067号原审原告:唐得民。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明珍。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唐得民与原审被告张明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吴以虎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