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骆国栋,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