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曹桂贤与霍丽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贤,霍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曹桂贤,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霍丽红,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曹桂贤申请执行(2015)公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霍丽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公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