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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涛与叶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叶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1行初9号原告:张涛,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邵炀,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被告叶县公安局,住所地:叶县。法定代理人:李根太,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XX顺,男,叶县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搭理人:张风桥,男,叶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叶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涛以被告已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