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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应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甲,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高中文化,原南平鑫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婕、被告人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应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在南平市延平区梅山坡一小区附近向芦书明(另案处理)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68元。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应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介绍应某乙在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向芦书明购买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01.5元。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应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芦书明、官意伟、应某乙的证言、证人应某乙辨认笔录、被告人应某甲辨认笔录、车辆所有权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摩托车指认照片、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延价认证(2015)155、1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被告人应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介绍买卖,共计价值人民币7969.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所购买及介绍买卖的赃车均已追回,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某甲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应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