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昌泽,该设计研究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志祥,去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廷云,矿长。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祥云县宏瑞矿业有限公司长永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