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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厦门车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想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车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想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400号原告厦门车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5-7号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30297414-2。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林、王春发(实习),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想阳,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车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想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车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车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