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韩秀萍与张存琼、任青林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萍,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887号原告:韩秀萍,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存琼,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任青林,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昆,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任慧琴,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萍与被告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萍于2016年6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账户存款5694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存款56945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慧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人民陪审员 季银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