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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传军与叶军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军,叶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军。被执行人:叶军发。张传军与叶军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军发返还张传军1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叶军发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传军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对被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12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林长兵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堂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