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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赖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台湾省居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96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台湾住址台湾省新北市,原是广东××内衣实业有限公司聘用员工。2015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小英,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通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指定辩护人陈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赖某被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聘为该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地的新客户开发,推销公司内衣产品工作。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赖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通过欺骗客户可以降低产品折扣、承诺给客户开旗舰店等手段,先后让张某、许某等客户以现金支付或者汇款到其个人账户的方式共将公司的货款152967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用。2014年5月,被告人赖某害怕事情败露离开公司。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单位的刑事报案书、营业执照、员工职位申请表、款项往来表、银行凭证、银行流水账,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对被告人的身份查证文书、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出入境查询表,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在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任大区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罪名不持异议;(二)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是台湾省人,台湾身份证号码:……5456,持证号为……9684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入境大陆。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赖某被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聘为该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地的新客户开发,推销公司内衣产品工作。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赖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以降低产品折扣、承诺给客户开旗舰店等手段,先后让张某、许某等客户以现金支付或者汇款到其个人账户的方式共将客户付还给公司的货款152967元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花用。2014年5月,被告人赖某害怕事情败露离开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港澳台事务工作办公室、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被告人赖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5年6月2日14时许,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北村抓获涉嫌职务侵占的台湾省人员赖某,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赖某交代其职务侵占的事实。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受理情况。4、被害单位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的报案陈述及提供营业执照、报案证据目录、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司财物管理制度、员工职位申请表、考勤表、差旅费报销单、款项往来明细表、银行流水账凭证、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材料及相关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赖某受聘到该公司工作后,利用其职务侵占公司货款的经过及侵占货款的数额。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赖某应聘到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后利用其负责该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地的新客户开发的职务,侵占公司货款并离开公司的经过。(二)证人张某、姜某、马某、窦某、李某、许某、高某的证言均证实:自2014年1月、2月起,赖某先后到她们的店里,说他是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的大区经理,向她们推销彩婷内衣,并许诺给她们折扣优惠,后就向广东彩婷内衣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内衣,并将货款汇到赖某指定的账户的经过及对往来款项、汇款凭证、被告人照片的辨认。三、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赖某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赖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树文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黄 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淑琼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适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