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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廖桂��与唐小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萌,唐小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482号之一原告廖桂萌,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唐小铭,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萌与被告唐小铭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桂萌于2016年6月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桂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小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廖桂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铭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柳诗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