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捷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县捷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绍兴县捷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云集路轻汽宾馆*楼。法定代表人:茅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元通,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颖,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嘉炜,系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绍兴县捷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绍兴县捷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