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邱锦芳、邹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邱锦芳,邹年华,王美英,林承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9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组织机构代码668×××××5。负责人:周素芳,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睿、黄伟恩,该行员工。被告:邱锦芳,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邹年华,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美英,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林承耕,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邱锦芳、邹年华、王美英、林承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邱锦芳、邹年华、王美英、林承耕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付)。审判员 谢 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