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丽与被执行人王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王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古鲁板蒿乡周家地村**组。被执行人:王会武,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郭杖子村4-02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丽与被执行人王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正在等待轮候查封其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8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