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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小斌犯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837号罪犯杨小斌,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2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6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杨小斌的刑事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3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小斌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减刑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小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小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小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