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赵建足,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足,男,汉族,现住浙江省洞头县。原审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应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项目部责任考核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向上诉人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属有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驳回起诉或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名称为东营华泰国际金融中心外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