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永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永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38号罪犯韩永财,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兴安盟扎赉特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永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内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永财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2012年11月29日、2014年7月23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3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韩永财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韩永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韩永财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永财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