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与被执行人王莉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186号申请人:赵海,男,生于1981年12月,汉族,住巴州区曾口镇。被执行人:王莉,女,生于1987年8月,汉族,住巴州区曾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4)巴州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海与被执行人王莉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助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