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二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戴红叶、张杰、张红、戴先佳、舒端云、邓宗友、邓少华、邓香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戴红叶,张杰,张红,戴先佳,舒端云,邓宗友,邓少华,邓香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二初字第2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957-2。负责人刘喜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英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戴红叶,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杰,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系戴红叶配偶。被告张红,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戴先佳,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系张红配偶。被告舒端云,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邓宗友,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系舒端云配偶。被告邓少华,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舒斌,男,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田莉,女,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邓香桂,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告戴红叶、张杰、张红、戴先佳、舒端云、邓宗友、邓少华、邓香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香桂的起诉,2016年6月2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红叶、张杰、张红、戴先佳、舒端云、邓宗友、邓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顾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