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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薛瑞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宪国,逄玉福,于忠国,姜言峰,叶志峰,薛瑞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04266279,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哈肇路信合华庭。法定代表人付国胜,该社法人。被告李宪国,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逄玉福,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于忠国,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姜言峰,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叶志峰,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薛瑞敏,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宪国、庞玉福、于忠国、姜言峰、叶志峰、薛瑞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广训审 判 员  黄 坤人民陪审员  宋 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