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君霖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君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580号原告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南二环北侧、纵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虎(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君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郁家弄72号4幢103A室。法定代表人周刚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霖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79元,由原告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