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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石立英与颜廷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立英,颜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744号之一原告石立英。被告颜廷俊。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石立英与被告颜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7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颜廷俊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3314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颜廷俊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