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加生与张永超、金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生,张永超,金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373号原告:王加生。被告:张永超。被告:金园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生与被告张永超、金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