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式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张式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750号原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法定代表人宋嘉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为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式峰,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国际发展中心A座8楼。原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式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式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迪生城市客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式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