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文鹏与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民委员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鹏,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民初788号原告:张文鹏,自由职业。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张文鹏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民委员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光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文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鹏诉称,2016年4月12日下午2时许,原告开车牌号为冀B×××××号尼桑轿车路过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新民楼6楼3单元时,从该楼墙体上掉下水泥块,砸中原告轿车,造成轿车前机器盖、主驾驶门、副驾驶门及门锁、车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650元。另查明,新民楼所有人是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村委会未到庭答辩。原告提交2016年4月18日河北增值税发票票号0999712修车发票、照片18张。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6年4月12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冀B×××××号尼桑轿车路过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新民楼时,从该楼墙体上掉下水泥块,砸中原告轿车,造成轿车前机器盖、主驾驶门、副驾驶门及门锁、车顶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650元。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委会作为新民楼实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对建筑物脱落造成原告张文鹏车辆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文鹏人民币2650元。如果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委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张庄窠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