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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倪与徐永、吕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倪,徐永,吕树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248号原告:陈倪,女,199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吕树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开桂,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倪诉被告徐永、吕树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陈倪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