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平利县长安镇。本院在执行艾某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尚欠的生活帮助费、婚生子女抚养费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应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明代理审判员 张亚杰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