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王浩、韩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韩飞,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浩与韩飞债权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