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凤焕与杜志涛、贾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焕,杜志涛,贾颖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民初336号原告:王凤焕。被告:杜志涛。被告:贾颖娜。原告王凤焕与被告杜志涛、贾颖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志涛、贾颖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焕诉称:二被告在2015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杜志涛、贾颖娜未进行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为:被告杜志涛、贾颖娜是否拖欠原告借款300000元?是否应支付利息?围绕调查重点,原告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凤焕款3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借款期两个月,到期归还,如还款引起纠纷,由饶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借款人:贾颖娜、杜志涛。2015年1月11日,”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借条有被告贾颖娜、杜志涛的签字,写明了借款金额、期限,对该借条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2015年1月11日,被告杜志涛、贾颖娜向原告王凤焕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志涛、贾颖娜拖欠原告王凤焕借款300000元未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志涛、贾颖娜偿还原告王凤焕借款30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杜志涛、贾颖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曹彩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