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彭开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开见,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开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开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8日,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盗窃所得的三轮摩托车与被告人彭开见相遇,彭开见便叫郭某某还其欠账,郭某某称无钱遂将其驾驶的摩托车交予彭开见卖后抵账,彭开见在郭某某没有提供该车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同意帮助郭某某销售。2015年12月29日,彭开见通过他人的介绍,对胡某某(不起诉)谎称该车是抵账所得,并使用假姓名和假身份证号码与胡某某签订了买卖协议,收取卖车款2600元。随后彭开见向郭某某隐瞒了卖车真实金额,将其中1600元给予了郭某某,从中获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6400元。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获报后,将被告人彭开见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为失主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彭开见将所获赃款1000元退还给了胡某某。另查明,被告人彭开见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开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机动车信息、鉴定意见、处罚决定书、证人郭某某、谢某某、文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开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开见在没有机动车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代他人销售盗窃所得的价值6400元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开见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彭开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开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荣明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源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