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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郭荣中与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荣中,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67号申请人郭荣中,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霞,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住址: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号。申请人郭荣中与被申请人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荣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霞驾驶的鲁E×××××汽车一辆。申请人郭荣中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荣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霞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扣押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隋渤海所有的鲁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鹏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叮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