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蒿小红与孙秀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蒿小红,孙秀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蒿小红。被执行人孙秀婵。申请执行人蒿小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秀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蒿小红提供被执行人孙秀婵名下有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吉源路(翠华山旅游网络中心综合楼)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1-59109-1),且有转移该房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孙秀婵名下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吉源路(翠华山旅游网络中心综合楼1幢1单元10602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1-59109-1)。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孙秀婵可以使用被查封之房产,但不得对被查封之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